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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7 事有蹊跷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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啊,刚刚提起的监控录像,原来在这里!

本来,柯克还以为,监控录像的证据从一开始就存在;但现在看来,警方和检方一直在等待这份证据。

“最初调查的时候,警方曾经试图调出电视台的监控录像,因为事情就发生在麦克唐纳德的直播间里。”

“那里是电视台,角角落落都有摄像机。”

“但是,当晚电视台曾经出现停电,只有一个偏僻角落的监控录像在运转,所以,警方需要确定监控录像的有效性。”

“警方将证据送往犯罪现场司验证,就好像你刚刚所说的,我们需要验证这份证据,确认它没有被篡改或者被污染。”

“预审阶段,我们曾经向法官提交过这份证据,当时因为没有犯罪现场司的验证,被法官直接拒绝了。”

“但我们并不是非常在意,因为我们手头拥有足够的证据定罪,这份监控录像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。”

“一直到今天,犯罪现场司终于将验证报告以及监控录像原件交给我们。”

“不过,我们不能随随便便使用这份证据,我们需要先向法官申请,而后通知辩方律师出现新证据,在这之后,才能够提交证据。”

在电影和剧集创作里,经常出现控方或者辩方律师最后时刻使出杀手锏,以一份全新证据完成翻盘。

这样的情况,现实生活里的确客观存在,但非常非常稀少,正如内特所说,主要还是需要看法官的态度,是否允许没有通知双方的情况下陈列全新证据,打乱庭审流程;大部分情况下,法官是不允许的。

柯克,“所以,你们递交申请了吗?”

内特点点头,“检察官希望递交这份证据,直接让犯罪嫌疑人认罪,这样,我们就没有必要继续庭审,后续流程都可以简化,我们和辩方律师达成量刑协议,不需要陪审团,直接交给法官审核判决即可。”

美国,是海洋法系。

也就是说,除非某一个项目的法例,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,否则,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该项目的判定而评定孰是孰非。

普通法是判例之法,而非制定之法,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,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。

用通俗一点的话语来说就是“案例法(case-la”。

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是非对错,不看重学历威望,用平民组成陪审团,即便没有明文规定,但只要不符合陪审团是非判别的观念就是违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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